《民法典》确立了很多原则,最重要的两个原则排在最前面,第4条规定了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第5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当然《民法典》还确立了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等。但是实际上民法价值体系的核心之核心是平等与自愿原则。民法要维护的核心价值正是人之作为人的自主性,也可以简单地称之为私法自治。
在互联网时代,我们每一个人的存在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之前我们都生活在更加真实的生活世界里,在互联网时代,一切都变得不那么真实了,但人还是那个人,并没有因为虚拟世界的产生而有本质性的变化。人依然是那个存在于社会结构中的人,其所有的价值都取决于他所身处的这个社会结构。脱离这个社会结构,一切的价值荡然无存。互联网唯一的区别就是把这个社会结构网络化了。
我们每一个人的社会存在的核心表征就是我们的脸。脸有生物意义上的脸,也有社会意义上的脸,甚至还有哲学意义上的脸。我们的这张脸,上面不仅仅附着着我们的肖像权,用以作为别人识别我们自身的基础,不,我们的脸,本身就是我们自身。如果看过吴宇森执导、尼古拉斯·凯奇主演的《变脸》这部影片,就很清楚我们的脸到底意味着什么。自古以来有狸猫换太子,还有形式各异的冒名顶替事件,之所以让很多人觉得匪夷所思,根本原因就在于,人的脸其实很难换,除非进行全面的整容。当然冒名顶替者其实只是换了名,没有换脸,所以他们对外的社会存在并没有在真正意义上发生变化。
脸的表现形态很多,作为一张图片意义上的脸本身是脸,我们的名誉是脸,我们说丢脸并不是像《变脸》里面演的那样真的把“脸”给丢了,而是丧失了名誉,让我们的社会存在遭受了负面的评价。我们的声音也是脸,我们的基因信息也是脸,我们的隐私同样也是脸。实际上我们的行踪信息同样是脸。按照《民法典》第1034条的规定,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人的信息,实际上都是我们的脸。我们的指纹,声音,乃至其他一些医学特征,实际上都是我们的脸。只不过,我们的生物意义上的脸,看起来更加容易识别一点而已。现在疫情期间,导致很多人日常都戴着口罩,“脸”变得不那么容易识别了,但丝毫不会影响到脸的存在。因为宽泛意义上的脸实际上不过是我们的主体存在而已。
脸不存在,人也就不存在了。《民法典》确立平等与自愿原则,就我们的脸而言,核心之处在于,我们的脸不容他人任意干涉。我们希望是什么样的人,希望有什么样的脸,这只能由我们自己来决定,别人不得干预。现在我们每个人打开手机或者电脑看到的东西都是不一样的,甚至打开微信,我们自己订阅的公众号,我们都无法决定我们希望先看到哪条消息。这些新兴的技术,美其名曰个性化推送,其基础在于通过收集关于我们的大量信息,描画出我们的脸,从而“更好地”给我们提供服务,实际上是在强行给我们整容。我相信,当你每天看到的信息都是别人给你强行安排好的信息之时,你的人格逐步会被扭曲。
看过《楚门的世界》这部经典影片的人,想必都知道这种被安排的命运所带来的内在的恐惧。然而现在我们每个人都身处于楚门的世界而不自知。是谁赋予了这些大公司这种上帝的权力来任意干预我们的人生?从民法的视角来说,这种强行的个性化推荐服务,本质上是违背自愿原则的,尽管表面上看一切都很美好。即使这种个性化推荐服务已经获得了我们的同意,这种同意也往往是肤浅的、表面的,因为很少有人去认真思考个性化推荐背后的逻辑内蕴。
平等与自愿意味着我们不能被任意干涉。但是民法并不止步于此。民法还希望我们自己决定我们是什么样的人,希望有什么样的脸。我们的脸,我们的存在,都建立在我们信息自决的基础上。我们想让别人知道我们什么,这应该由我们自己来决定。所以民法典要保护我们的隐私,保护我们的行踪等各种信息。不仅我们希望别人知道我们什么要由我们自己来决定,我们不想知道有关我们自身的事情,也要由我们自己来决定。很多国家都规定了“不知情权”,这特别涉及到自身基因信息、身世信息的时候,更是如此。看过《天龙八部》的人都知道乔峰了解到自身身世信息之后带来的悲剧。古希腊戏剧《俄狄浦斯王》的悲剧,也建立在提前了解到了自身命运的基础之上。所以,法律试图确立绝对意义上的信息自决,一个人有权不知晓有关自身的信息!这就像一个被戴了绿帽子的人,很多情况下其实并不想知道被戴绿帽子这个事实一样。知情就会造成损害!古希腊戴尔菲神谕讲“认识你自己”,这是有限定的,认识你自己的主体是你自己,不能是别人!
归根结底,这涉及到一个主体的自主性的问题。作为一个法律主体,我们应该有权利在不涉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自主决定自己以何种面目与形象呈现于这个世界。
这就是《民法典》所关心的问题。《民法典》不仅保护我们的姓名、网名,不仅保护我们的肖像、声音,不仅保护我们的名誉、荣誉,它还保护我们的隐私,保护我们的个人信息。因为这一切,都是我们的脸!而我们的脸,就是我们的社会存在!而我们的自然存在,我们的生命、身体、健康,归根结底服务与我们的社会存在。所以《民法典》要一体保护我们的自然存在与社会存在。而我们的自然存在与社会存在,实际上又都建立在财产权基础之上。所以《民法典》要保护我们的财产权。
我想,这正是《民法典》对于我们脸的保护!这种保护并不限于维护我们的好的脸面,而是整体上保护我们的脸。不管这张脸是张好脸,还是坏脸,它都是我们自己的脸。不管是丑化它,还是美化它,都是我们主体自己的事情。
说到脸,最后再重申一下我对于人脸识别的观点。人脸识别,识别的不仅仅是脸,而是我们人本身,这看起来和我们以前进办公楼核对证件并无实质区别。但是,人脸识别以一种技术手段进行,具有记忆的属性,这是它区别于传统的身份识别之处。传统的身份核验建立在自然记忆和肉眼识别与比对基础上,而现在人脸识别建立在机器记忆基础上,机器记忆具有可转让性,存储的信息可以转移到任何系统里面去。可是传统的记忆却不能转让,我脑海中存储的对某个人脸的记忆是无法传输给别人的。同样,脸存在的地方,人一定存在。所以,人脸识别系统互相打通之后必然能够勾画出人的行踪轨迹,《速度与激情7》里面讲的那个天眼系统就是通过人脸识别来对人进行追踪的,非常可怕。归根结底,脸在人在,脸亡人亡。脸就是我们人的社会存在,脸就是我们自己,不能够被当作客体来使用。通过人脸识别,包括对我们的眉毛、表情等的识别来认识我们,这是违背“认识你自己”的主体要求的。
正是因为脸之于我们人的重要性,《民法典》才要对脸进行保护,实际上就是保护我们自身的存在。互联网时代对脸的保护提出了很多新的技术挑战,但这不会改变人作为人的社会存在结构,《民法典》所确立的人的主体地位不会屈服于互联网,相反,互联网应该服务于人的价值的实现。
(作者袁治杰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正义岛》法治绘本作者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