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在千呼万唤中出台了。虽然受到了疫情的影响,但民法典的受重视程度丝毫没有打折。民法典通过后不久,中共中央政治局就集中学习了民法典。中央领导在学习会上发表了重要讲话,将民法典上升到了“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的重要地位,并对切实实施好民法典作出了重要部署。可见,民法典对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保障的至关重要意义是毋庸置疑的。
贯彻实施民法典的前提是学好民法典。然而民法典作为一部集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法学理论和实践经验于一身的鸿篇巨制,不仅具有篇幅大(共包含7编1附则,共计1260条),内容浩繁的特点,更重要的是民法典背靠的是民法学的庞大理论体系。这一理论体系滥觞于古代罗马法,经过两千多年的发展与沉淀,并且系统整合了新中国七十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族五千多年优秀法律文化,可以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私法理论的集大成。其概念之艰深,体系之庞杂,语句内涵之丰富,可能未经过系统法学学习与训练的人一时难以准确理解。那么,如果要准确地贯彻实施民法典,应该如何学习?重点学什么?
回答这个问题前,我们可能先要了解民法典到底是一部什么样的“法典”,其精神实质是什么?为什么在这个时候出台民法典?回答前一个问题可能需要长篇大论,但也可以一言以蔽之,即民法是一部平等保护和规范市场经济中各方合法权利,并保障和鼓励各方诚信交易,绿色交易的法律。
诚如马克思所言“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而“商品”与“物品”的本质区别即在于商品不仅具有使用价值,还有交换价值。而所谓的“天生平等”,即是在交换中体现出来。而要让交换自由的进行,又必须对商品的所有权加以确认,这是先决条件。正因如此,以社会化大生产和精细化分工合作为基础的市场经济,必然奉所有权保护和平等自由交易为圭臬。而民法正是这样一部将上述精神固化为人们行为规范的法律。
讲到这里,相信第二个问题的答案也呼之欲出了。从技术层面看,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特别是《民法通则》颁行以来,我国在民事司法领域出现了大量新问题,也产生了大量新理论、新方法和新概念。立法者在此基础上对几十年民事立法和司法经验进行全面系统的梳理和总结,同时将分散在各单行法、司法解释中的民事规范加以系统集成,形成一部体例科学、内容协调、规范合理、具有时代特征和中国特色的法典,是我国当代法治之需。
更进一步而言,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命题,要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必然从基底层面为打造“共治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模式提供预测指针、行为指引和规范指南。通过“民法典”这种形式,将人民生产生活中的正确又行之有效的经验固化成法,既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我想,这应该是当下制定并颁行民法典的重要意义和价值所在。
作为普通公民,可能无需像学者那样对每一个理论细节深入研究,亦无需像法官一样对每一个规范构成精准把握。但有两点可能是我们最需要从民法典中汲取的:一是权利意识,二是契约精神。 民法是一部权利法。如果说宪法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列宁语),那么民法就是要把宪法的权利落实到具体的每个人身上,并在日常生活中体现出来。“权利”和“义务”是法律用以表达其规范功能的独特语言体系。这意味着很多问题在法律中的表达以这两个范畴为基础,而且权利和义务具有相对性,某人的权利可能意味着对他人的义务。与刑法不同,《民法典》是以“权利”为本位进行立法的,是一部典型的“赋权”法。每个人都平等享有民法所赋予的权利,这既是宪法中“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近现代以来法治文明的重要内容。
我国民法典中,对于公民权利的保障,不仅体现在物权编、人格权编这些以“权”命名的篇章中,在民法总则编、合同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和侵权责任编中,亦有大量的赋权规范条款。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树立权利意识的主体,不仅包括每个人个体,还应包括政府。如果说每个人的个体树立权利意识,是为了更好地保障自身权利不受侵犯,那么政府树立权利意识则是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权,防止侵犯公民权利的事件发生。
另一个极端重要而需要我们从民法典中汲取的是契约精神。与权利意识不同,契约精神更强调的是义务,即一个人应当忠实诚信的履行其与他人订立的契约(合同),除非发生重大情势变更或不可抗力。即使发生重大情势变更或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如重大疫情),契约各方亦应戮力同心,采取迟延履行等方式尽量保全合同。如果各方尽力后,契约依然无法继续履行,则各方亦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退出,尤其是各方均应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近现代合同理论甚至要求,契约各方在订立契约前的协商阶段(信赖利益保护)和契约完成后(附随义务)均应诚信待人,在保有理性人特征的基础上,能最大限度考虑对方利益。可见,契约精神是对人的权利自由的限制。契约精神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更是市场经济的支柱。毕竟,没有了契约精神,所有的契约都是一张废纸,那市场也就不复存在了。
权利意识和契约精神是民法典所要表达的最重要的理念,也是市场经济的本质与核心要义。这两者看似矛盾,实则是一个事物的两面——任何权利都是有边界的,任何义务都是为更好地享有权利服务的。没有权利,就没有现代人,就没有现代社会;同样,没有义务,权利将无所适从,沦为空洞的口号与宣示。诚如卢梭在《社会契约论》开篇所述的那样,“人生而自由,但无往不在枷锁(义务)之中”。
民法典是人民日常生活的浓缩与系统性表达。一个正常的、理性的人,自然而然就或多或少具有一定的权利意识和契约精神。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借助此次民法典的颁行而普及这两个基本的“常识”——毕竟,我们的社会有时还能看到一些违背“常识”的事情发生。这又从另一个方面说明,无论是权利意识,还是契约精神,都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学会的,而应该是一个缓慢养成的过程,既有赖于每个公民自身素养的提高,更有赖于整个社会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尤其是人民受教育水平的提升。
(作者李磊为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